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環境污染,改善生态環境質量,現批準《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 31570-2015)、《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 31571-2015)、《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 31572-2015)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标準修改單,并由生态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。
依據有關法律規定,以上标準修改單具有強制執行效力。
以上标準修改單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,在2024年7月1日以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、改建和擴建的石油煉制、石油化學、合成樹脂工業建設項目,為新建企業;在2024年6月30日以前已建成投産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石油煉制、石油化學、合成樹脂工業企業或生産設施,為現有企業。
新建企業自2024年7月1日起,全面實施以上标準修改單。現有企業自2025年12月31日起實施《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 31570-2015)修改單第一條(1)和(2)、第三條b)和c)、第七條a),《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 31571-2015)修改單第一條(1)、第三條b)和c),《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 31572-2015)修改單第七條b)和c)、第十四條b)的規定;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以上标準修改單的其他規定。
以上标準修改單内容可在生态環境部網站(http://www.mee.gov.cn)查詢。
特此公告。
3.《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 31572-2015)修改單




